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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作为限量内危险货物出口
 发布时间:2012-11-27 点击:2564

众所周知,海运危险货物以限量形式进行申报和运输,相关限制要求会相对宽松。那么怎样才能作为限量内危险货物运输呢?

允许将危险货物归类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通常有以下规定,具体每类中各货种还会有个别的差异。详情请咨询我司。

-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
-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
-必须利用组合包装(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内);
-内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
-外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
-对于在指定的海运集装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险货物的总量没有上限;
-标记和标志的要求与“普通”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不同;
-限量运输的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隔离要求的相容货物并且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时,可以在同一外包装内运输;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属于不相容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在进行限量运输且有不同的外包装时可以在同一海运集装箱内运输。

限量不适用于下列危险货物:

1.第1类爆炸品;
2.具有易燃、腐蚀、氧化或毒性危险的第2类气体(不包括un.no. 1950项货物)
3.第4.1类退敏爆炸品
4.第4.2类易自燃物质
5.要求控制温度的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
6.第6.2类感染性物质
7.第7类放射性物质
8.规定使用包装类I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1139、1210、1268、1263、1267、1863、1866、3295的货物限量为500毫升)
9.第9类物质中的二氧化碳、烟雾剂、鱼粉、石棉、救生设备、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蓄电池、基因改变的微生物、加热液体,未另列明的、加热固体,未另列明的、气囊充气器或气囊装置或椅座安全带预张紧装置、塑料模料以及熏蒸状态下的货物运输组件。
因此,象打火机这种小型气体装置,虽然危险品净量很少,但由于是具有易燃性的气体,就不能按限量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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