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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法规 (国际)
 发布时间:2012-08-05 点击:2185

一、国际规章

1、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委员会

1953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ECOSOC)采纳了创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的决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由经选举的22个国家代表组成,非政府组织和其他联合国代表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中国政府于1988年以成员国正式代表身份加入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考虑到环境与发展问题,1999年10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了增设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委员会(UNEGHS)的提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改组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委员会(简称UNCGHS&TDG),再分别下设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分委员会和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分委员会。委员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委员会会议,制定、修改有关国际规章。

2. 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系统内主管海上运输安全和船舶防污染及其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1959年1月,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IMCO)。1982年5月,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中国政府于1973年3月正式加入国际海事协商组织,1975年中国当选为理事会成员国,1989年中国当选为A类理事国,是世界上八个航运大国之一。

3.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1956年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出版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又称为“桔皮书”),它是向各国政府和关心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各国际组织提出的。为了反映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使用者不断变化的需要,“桔皮书”由专家委员会各届会议定期修订和增补,每两年出版一次新的版本。其宗旨是安全和方便贸易。

1996年12月,委员会通过了《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第一版,将其作为第十修订版《建议书》的附件。《规章范本》的措辞是强制性的,使《规章范本》可直接纳入所有运输方式的各国的国家规章,以便有助于协调统一。《建议书》是委员会根据技术进展情况,新物质和新材料的出现,现代运输系统的要求,特别是确保人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的需要编写的,建议向全国政府和参与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国际组织提出的。《规章范本》的目的是提出一套基本规定,使有关国家和国际规章能够统一发展。希望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在修改和制定他们的规章时,遵守《规章范本》规定的原则,从而对这方面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做出贡献。

《规章范本》共分7个部分,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原则和各类别的定义、主要危险货物的列表、一般包装要求、试验程序、标记、标签或揭示牌、运输单据。此外,还有与特定类别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

桔皮书的编写是为了确保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同时又是为了减少危险品国际贸易方面的障碍,而且这两者是等同的,即安全与发展。

《规章范本》从编辑上共分7个部分和1个附录。

第1部分:一般规定、定义和培训;

第2部分:分类;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有限数量例外;

第4部分:包装规定和罐体规定;

第5部分:托运程序;

第6部分:容器、中型散货集装箱(中型散货箱)、大型容器和便携式罐体的制造和试验要求;

第7部分:有关运输作业的规定。

4.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危险品的国际贸易迅速增长,海上常运的危险品达三千多种,危险品造成的严重事故层出不穷,给海上运输和海洋环境带来严重的威胁。为此,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60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会议对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案给予肯定,并通过了56号建议案。建议案要求国际海事组织负责,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合作,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一个工作组,工作组充分考虑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和程序,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决议通过。

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在2000年5月23日第7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海运危规》第30套修正案,这是《国际海运危规》首次重新改版全面修正,修正后的第30版与桔皮书的内容和格式基本一致。《国际海运危规》和其他国际危规与联合国《规章范本》在格式上的一致使多模式联运提高了效率,进一步发挥了国际规章协调一致的特点。《国际海运危规》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于2004年1月1日进行全部内容的强制实施。

《国际海运危规》主要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明细表,包装和罐柜的规定,托运程序,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公路槽车的构造和试验,运输作业等七大部分,其格式基本与《规章范本》一致,具体要求是针对海运的特点做出的,与《规章范本》有些不同。

5. 《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

《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简称《国际空运危规》)是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要求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性材料安全运输条例(安全条例6)》制定的,考虑到空运的特殊性,《国际空运危规》技术要求较桔皮书严格,但是对于空运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及标签与其他运输方式相一致的,这样可保证国际联运的一致性。

空运危险货物国际运输的主要原则包含在国际民航公约的附件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中,《国际空运危规》充实了附件18的基本条款,并包含了危险货物国际安全运输所有必需的说细规则。

6. 其他国际危规

依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和国际运输委员会根据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分别制定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ND)。

7.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又称小桔皮书),是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及其附件《规章范本》的补充,目的是介绍联合国对某些类别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其应与《建议书》和《规章范本》一起使用。

小桔皮书所载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第1类爆炸品的划定

第二部分:关于4.1项自反应物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的划定

第三部分:关于第3类、第4类、5.1项或第9类物质或物品的划定

第2类、第6类、第7类和第8类的分类程序、试验方法和标准有待补充。

8. 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健康和环保的重要性。在运输方面有关物理危险与急性毒性的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工作已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完成,实行多年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然而,在生产和消费方法还未达成协调,特别是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危害性。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讨论通过的第21项议程第19章B中,提出了一个从环保出发对化学品进行有效管理的计划,其涉及建立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全球协调系统,包括在化学品安全数据清单、使用容易理解且实用的标签等方面协调一致。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和化学品有效管理组织间计划(IOMC)根据联合国第21项议程第19章B原则,成立了协调工作组,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出化学品分类标准。为使该项工作有序持久地进行下去,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同意,增设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分委员会。1999年10月重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即在经社理事会下设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系统和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NCGH&TDG),再分别下设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分委员会和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分委员会。

2002年12月GHS工作报告获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系统专家委员会”通过,2003年初正式出版第一版《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全球协调制度》,由于其封面为紫颜色,又称“紫皮书”。紫皮书的发布在全球范围内以全面综合方式建立了控制化学品暴露和保护人类与环境的基础。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针对化学品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建议的协调的分类标准;

(2)协调的传达危害的系统,如标签和技术说明书。GHS将危险化学品分为26个类别,更加重视健康和环保。

GHS的实施,目的在于:

(1)通过提供一种都能理解的国际系统来补充化学品的危害,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

(2)为设有相关系统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系统框架;

(3)减少对化学品测试和评定的需要;

(4)方便危险性已评定和识别过的化学品的国际贸易。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2年9月联合国召开可持续发展各国首脑会议,鼓励各国尽快实施GHS,要求各国2008年前实施GHS。中国时任总理朱熔基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投了赞同票。

9. 其他国际规则

(1)《巴塞尔公约》:20世纪80年代,危险废物大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处置技术和设施,在处置、监测和执行方面能力薄弱,缺乏危险废物管理实践,因此,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经变成全球的环境问题,需要全球解决。为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会议并制定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颁布十多年来,召开了五次缔约方大会,制定了《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A和不属巴塞尔公约所辖废物名录B,制定了一系列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技术导则,通过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议定书》。这一系列文件和资料对各国,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如何全面管理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2)《鹿特丹公约》: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导致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风险增加。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85年颁布了《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简称《国际行为守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7年颁布了《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简称《伦敦准则》)使许多国家的技术机构对本国使用的一些有害的化学品进行测试和风险评估,得到很多有类资料。1989年,FAO对《国际行为准则》、UNEP对《伦敦准则》进行修正,均加入了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实施。化学品具有高度的风险,而化学品对于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由于《国际行为准则》和《伦敦准则》采用的是自愿性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不能完全有效地避免全球性的化学品所涉风险的影响。因此,缔结全球性事先知情同意公约具有重大意义。在《国际行为准则》和《伦敦准则》的基础上,在FAO、UNEP、95个参与国及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于1998年9月在荷兰鹿特丹通过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使其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3)《斯德哥尔摩公约》:随着化学品用量的增加,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严重危害,尤其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这类化学品,由于其有持久性、易于生物蓄积,对人体健康对环境造成了威胁,国际社会呼吁采取紧急国际行动,减少和消除其排放。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从1998年起进行政府内组织谈判,2001年5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根据公约采取国际行动的POPs为3类12种。

(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条公约)》: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77届会议,考虑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至1986年间有关环境、职业病等的公约和建议,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且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可通过一定方式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通过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77号建议书)作为《公约》的补充。

《公约》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对所有化学品的评估以确定其危害性;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从而使他们能够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有效计划;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及其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从而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确定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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