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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法规 (国内)
 发布时间:2012-08-06 点击:2654

二、国内规定

1、中国对危险品的管理,主要依据是国务院2002年1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条例》又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这些办法规定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登记许可,对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实行许可制度。

由于农药的特殊性,国务院1997年5月公布《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对农药生产进行登记和许可,对经营农药也实行许可证制度。

公安部于1994年3月发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都作了监督管理规定。

另外,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也均对危险品的运输做出了规定。交通部对进出口海运、国内海河运输和公路运输危险品的技术要求都不一样,与国际上的要求也不一样。铁道部制定了《国内铁路危规》,其危险品编码和标志与《国际铁路危规》也不一致。民航对危险品的运输基本上是按《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的规定办理,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危险品在中国国内航线是禁运的。

2. 进口危险品的管理

进口化学品管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国家环保局1994年4月发布了《化学品首次出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对进口化学品进行登记,其依据是1989年的《伦敦准则》的“化学品事先知情同意原则”。《管理规定》的配套办法还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由国家环保局登记中心制定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实施细则》,要求对进口化学品从环保角度进行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海关凭通知单放行。

3. 出口危险品管理

出口危险品的管理主要由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按照有关《国际危规》规定,凡是国际间运输的危险品,其编号、分类、包装规则和性能试验要求、标签只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中国于1985年、1995年和2000年分别颁布了海运、空运、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2003年颁布了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检验检疫部门对危险品包装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并出具证书,海事和港务部门验证放行。

值得说明的是,国际上对危险品流通领域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其包装的管理而实施的,危险品的联合国编码、类别、项别、标签、UN标志等所有信息均体现在其包装上,因此对危险品包装的管理实际上已涵盖了危险品本身。

在《商检法》和有关《国际危规》的基础上,检验检疫部门起草了危险品的分类等级试验和各种运输方式的危险品包装检验标准近百项,这是我国危险品管理方面的有效技术支撑,这些标准与国际危险品技术法规基本接轨。

三、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规定

1、 危险品及包装检验管理发展历程

1985年以前,中国曾多次发生因包装不良而引起的出口危险货物爆炸起火,船舶沉没等重大恶性事故。同时,因包装不良导致出口货物内在质量受损,遭到国外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改变这种落后局面,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1985年5月20日由原国家经委、经贸部、交通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从198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和管理工作。1989年8月1日,《商检法》颁布实施,《商检法》第十五款中明确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这一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危险品包装检验正式走向法制化轨道。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各国海运出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实施强性检验,检验合格者才允许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经过1985年至1990年长达5年的努力,中国比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时间提前了5年执行《国际海运危规》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强制性检验,到1990年底,中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达到《国际海运危规》的要求。因此,在1991年1月1日,中国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顺利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随着中国对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空运出口危险货物的日益增多,同时,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在1995年1月1日起,全世界统一执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要求,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促进中国危险货物的空运出口,原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1月5日颁布了《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并于1995年5月1日在全国开展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从而解决了我国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受阻的难题,促进了空运危险货物安全的出口。

为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检验与管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交通部于1995年8月19日颁发《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商检部门自1995年11月1日起对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及包装实施检验。

1997年11月20日,原国家商检局颁布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对生产出口危险品包装的企业实施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危险品包装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才能从事出口危险品包装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获证企业在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可提出复查申请,由商检机构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证书。

烟花爆竹是中国传统的出口商品,同时烟花爆竹又属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各环节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为加强对其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输出口,1999年12月2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第9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并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放行。该管理办法要求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也必须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进行检验和标记。

2000年1月19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道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了《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直接由铁路口岸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检验和管理。至此,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海运、空运、铁路运输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基本形成,基本健全了出口危险品及包装的检验与监管体系。

2000年前后,中国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因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被进口国查禁、销毁、退货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在出口运输过程中爆炸及烧伤儿童的安全质量事故,直接影响了中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为提高中国该类出口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以及销费者的人身安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于2001年3月1日发出通知,将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列入法定检验,并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为进一步健全出口危险货物及包装安全管理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03年5月28日发布了《汽车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对中国公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正式实施检验。至此,全国基本形成了法律法规基本健全、实验室布局基本合理、检验人员持证上岗的比较完善的出口危险品及包装检验管理体系。

2. 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等有关管理制度

《商检法》关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规定,奠定了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其中,《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汽车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是《商检法》关于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管理规定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由于关于危险品运输及包装的国际规章,均源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及其《规章范本》,中国关于危险品包装检验的各种类型管理办法也是基于有关国际规章而制定。因此,这些管理办法在对危险品包装检验与管理的职责划分,人员要求,检验、管理、查验模式及要求等方面具有很大共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各种运输方式的危险品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均依据《商检法》及《建议书》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各种运输方式的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的主管机关均为检验检疫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出口危险品包装的检验工作。从事各种运输方式的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的人员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国家对出境危险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境危险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后,才允许从事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出境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包括性能鉴定、使用鉴定。性能鉴定由取得许可证的包装生产企业申请,使用鉴定由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企业或出口单位(包括出口代理)申请。出口危险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提供厂检合格单。首次申请性能鉴定的,或者性能鉴定合格后包装的设计、材质、加工工艺发生改变的,在申请性能鉴定时应当同时提供包装容器的设计、制造工艺及原材料检验合格单等。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采取周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指上次容器性能鉴定与下次容器性能鉴定之间的间隔时间)之内,企业可凭周期检测报告、厂检合格单、企业质量声明办理《性能检验结果单》。

《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根据包装容器的材料性质和所装货物的性质确定: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纸桶盛装固体货物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8个月,盛装液体货物的有效期为12个月;其他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为12个月;所有包装容器如果盛装腐蚀性货物,从灌装之日起《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

《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即为包装容器的使用有效期,包装容器如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需要重新进行性能鉴定。

包装容器生产单位应依据有关国际危规及中国技术法规的强制要求,在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上铸压或印刷包装标记、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单位或出口单位,在对包装容器使用情况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凭企业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首次出口的危险货物应同时提供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评价报告,首次使用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塑料容器、带内涂或镀层容器)同时应提供相容性报告。使用单位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者国外客户自备的包装容器,必须附有生产国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建议书》要求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包装容器。

由于运输方式不同,涉及的出口环节不同,因此,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细微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由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申请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时,对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汽车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容器检验管理办法》分别适用于由铁路口岸、公路口岸直接出口的危险货物。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检验周期分1个月、3个月、6个月三个档次:凡出现一次周期检验不合格,则其检验周期降一档。汽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周期为3个月,汽运常压危险货物罐体及附件检验周期为12个月。在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查验方面,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由海事或港监部门负责核查《性能鉴定结果单》、《使用鉴定结果单》;港务部门凭以上两种证单安排装运,并负责进行现场查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由民航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负责核查《性能鉴定结果单》、《使用鉴定结果单》,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现场查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由铁路承运部门负责核查《使用鉴定结果单》、并在承运前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现场查验。汽车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由交通部门设立的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核查《使用鉴定结果单》,并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现场查验,交通运输管理站将每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留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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